电子巡更系统

《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集市直及有关部门意见

类别:电子巡更系统日期:2025-08-29 20:40:24
我要分享

  为推动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切实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流程,充分发挥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满足设法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及市域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全省“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通知》(皖公治安[2021]18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铜陵市公安局起草《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现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请各部门提出宝贵意见,协助公安机关推动该项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流程,提高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运行、维护水平,满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标准化城市建设及市域治理现代化要求,加快铜陵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智慧安防小区,是指具备通过先进的感知技术全方位、多维度感知、识别、采集防范区域人员、车辆、证件、移动设备、公共安全设施等治安要素信息,运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住宅小区治安防控、社区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服务的智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纳入“平安铜陵”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各方主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安防设施纳入建筑工程单体建设相关过程,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进行应用维护。民政部门负责在“智慧社区”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安防设施建设需求,并统筹推进。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数据的整合汇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将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有机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构建满足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具有相应风险防范能力的综合防控体系。

  (1)统筹性和规范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按照本办法内容,从实际出发,进行统筹规划、系统设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层分档开展建设。

  (2)标准性和开放性。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应采用开放式架构,选用标准化接口和协议,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须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符合智慧城市、平安城市建设技术规范。

  (3)科学性和实用性。新建智慧安防小区安防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全面集成各安防子系统,合理设计系统布局,实现科学先进、运作高效的目的;老旧小区安防设施改造要坚持先进优先、兼容传统,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进行资源整合,达到投入合理、作用明显的目的。要坚持主动防范、预警预知、自动采集、智能应用,深化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以新技术创新智慧社区防范工作,提升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4)可靠性和安全性。安防设施设备应选择符合标准、成熟的主流产品,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信息传输和数据存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准则;应用管理应明确统一的信息采集、管理和权限认证机制,并严格落实信息保密制度,既要安全实用又要可靠管理。

  第八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人文状况、建设投资规模和安防系统功能、规模等因素,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和智慧型三类。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城郊结合部和乡镇成规模住宅小区的技防设施在预算资金范围内合理安排技防设施建设,并满足基本型要求。市区新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技防设施应满足提高型要求。新建商业住宅小区、商业公寓的技防设施应满足智慧型要求。

  第九条基本型应包含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提高型应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楼寓对讲系统。智慧型应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第十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需遵循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入规范,保证系统数据可以实现纵向和横向交互。各子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第十一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置秩序维护员队伍,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各县区应建设本级智慧安防小区管控系统,具备汇聚本辖区住宅小区要素信息的能力,同时向市级智慧安防小区管控系统联网推送采集数据。住宅小区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平台应具备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道闸和门禁与住户报警系统数据推送能力,住宅小区建设及管理单位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负责,公安机关依法对对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归档和运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推广可靠、先进、适用、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建立铜陵市技防专家库,主要职能是对全市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程序应划分方案设计、方案备案及审核、工程施工、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工程检验验收、系统运行维护等主要阶段。

  第十七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现场勘察,基于现场勘查报告和建设单位需求,编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统一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出具设计方案审核意见。老旧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由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编制公共安全区域安防系统施工方案,组织正式施工。建设单位按需委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新建小区由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老旧小区由公安机关重新审查。

  (二)城乡建设、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发现未按审核通过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勒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智慧安防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项目整改后,组织试运行不少于30天。施工单位应依据试运行期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试运行记录,出具试运行报告。

  (一)新建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由公安机关组织技防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二)老旧小区改造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免费质保、维护期应不少于一年,包含设备维修、更换、保养及供电、线路维护等内容,保障资金在建设经费中单列。免费质保期满后,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认可施工单位履行质保、维护义务,建设单位方可支付质保金。免保期届满前,商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专业维护公司签订后续维护合同。住建部门要推动老旧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后续长效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日常维护费应当列入物业服务费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资金保障确有困难、小区业主有强烈维护意愿等特殊情况,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并报请住建部门同意、履行相关法律规定手续后,可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用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升级维护。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全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运行情况要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设备在线率低、防范效果不明显、设备维护不及时的住宅小区,由公安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采集数据的安全管理,不得对外泄露个人隐私数据。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铜陵市行政区域(除枞阳县)内城乡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已建成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更新、管理以及重点场所、部位等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枞阳县内住宅小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由枞阳县参照本要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申请单位保存,一份交由辖区公安机关备案,一份交由市公安局归档。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申请单位保存,一份交由辖区公安机关备案,一份交由市公安局归档。

  第二条智慧安防小区内部人脸抓拍系统、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车辆道闸系统、人行道闸系统等设备汇聚到小区接入交换机,交换机需支持NAT功能(或普通交换机基础上新增一台路由器设备),通过NAT功能把小区局域网内部IP地址转换为铜陵市社会资源网IP地址,然后通过数据专线连接到社会资源整合网,实现和社会资源整合网的数据互联互通。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适用于本要求。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

  《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70号)

  《关于推进全省“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通知》(皖公治安【2021】187号)

  GB/T28181-2016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669.5-2008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一)系统前端设备的选用与安装应充分考虑环境等对探测效果的影响等,应选用误报率低、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

  (四)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五)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主机或电子地图能准确识别报警区域,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六)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九)对射式探测器的探测距离不宜大于100m。对射式探测器实际防护距离使用到最大探测距离的60%-70%为宜。对射式探测器在周界上应该覆盖至少周界上方垂直面80cm的区域。对射式探测器应采用两个防范区域平行交错安装的方式。对射式探测器与墙体或栅栏的空间应控制在20cm以内。

  (一)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办法》GB50318-2018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办法》GB50396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控制应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监控中心要设置为系统的最高级别受控区。

  (三)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四)楼栋口进出门电控开锁除由用户分机操作外,应能通过钥匙、感应卡、密码、人脸识别等方式实现。

  (五)当出入口控制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其他子系统联合设置时,中心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监控中心。

  (六)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视监控系统做相应联动,对小区主要出入口,楼栋电控门出入口有相应视频覆盖。

  (八)室外电控通道闸设备可选用翼闸、摆闸、辊闸等多种形式。须选用网络型通道控制主机,控制器采用TCP/IP通讯方式与上级管理层通讯,支持联机或脱机独立运行,并支持联动附近摄像机进行抓拍存储。

  (二)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的相关规定。

  (三)应配置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楼栋和监控中心、住户之间双向通话;当电控门开启超过设定时间(不超过120s),应向监控中心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有防尾随措施。可视对讲系统图像应符合安防监控系统部分相关技术要求。

  (四)对讲系统振铃声应不影响相邻住户,电控防盗门应采用静音处理,不应影响住户的生活。

  (五)系统的管理主机管理容量不宜大于500户,当单机容量大于500户或多片区需要联网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六)采用云对讲系统,本地客户端需配备防火墙和杀毒软件,手机APP支持一键报警功能,并具备门禁卡和密码开锁等备用功能。

  (一)系统配置应符合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表的要求,其中回迁房、安居房、棚户区改造小区应满足基本型要求,新建商品房小区除应满足基本型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智慧型的要求。

  (二)小区周界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应考虑单台摄像机的有效监视范围,一般单台视距不超过50米,启用移动侦测报警功能。摄像机的安装方向既要考虑相互监视保护,又要避免夜间辅助灯光的相互干扰。

  (三)小区出入口、重要通道应安装人脸抓拍相机或具备人脸抓拍功能的智能感知设备,智慧型小区应在小区重要部位(机房、配电房、泵房等)同步安装。

  (四)智慧型小区10层以上高层外立面应部署防高空抛物相机,启用移动侦测报警功能,安装点位及数量根据现场环境及监控需要设置。

  (五)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向内、向外双向安装具备车牌识别的高清摄像机。

  (六)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设定摄像机的监视范围时应考虑到保护住户的私密性;在停止云台、变焦操2min±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八)摄像机应采用牢固、稳定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九)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能与轿厢求助对讲实现语音、视频联动。一旦发生电梯困人事件,控制中心能够接收和处理应急报警,并实现视频联动,触发联动方案,精确定位并显示该部电梯画面。

  (十)小区周界视频监控相机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且系统应具有报警联动切换相应视频图像和开启辅助照明灯(夜间)的功能。

  (十一)小区出入口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并能清晰的显示人员面部特征。

  (十二)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进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十三)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十四)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十五)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十六)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确保监控图像清晰有效。

  (十七)系统应能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显示、刻录监控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位置等识别符;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十八)实时显示图像质量要求:在系统正常工作条件下,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按GB/T7101相关规定,监视图像不低于1级要求。

  (十九)应配置数字录像、集中存储或云存储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1h连续记录。存储设备应符合GB20815-2006标准中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天。图像记录应能在本地设备播放,或通过其它通用设备进行联机播放。

  (二十)系统应能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

  (二十一)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500ms。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二十二)系统具有16路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图像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倍。

  (二十三)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自动定期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一)信息点设置应覆盖:小区周界、出入口、住宅楼单元及顶层出入口、小区消防水箱水池、配电间、水泵房、燃气机房等重要设备机房外围、监控中心、停车场(库)、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区域、公共建筑外围等。

  (二)应根据小区实际规模选择离线式和在线式巡查系统,并具备校时功能。巡查路线、人员和时间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和调整。

  (三)信息点数量设置应≥2个,安装应美观、牢固、有显著标志,宜采取嵌入式安装方式。

  (五)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应采用非接触识读方式,有效距离不小于2cm,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震动等指示,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采集装置应具备防复读功能。

  (六)巡更主机应安装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数据存储应支持后端存储方式,应能存储不少于1000条巡查信息;掉电情况下,所存储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10天。

  (七)系统具备对巡查时间、人员、路线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功能;能够通过客户端查阅、打印巡查人员的一个月内的巡查数据;具备违规提示、违规记录查询功能。

  (一)小区停车场(地上、地下)应设车辆进出控制管理系统,系统控制管理装置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并和小区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及门禁管理系统联合(集成)使用。

  (二)车辆控制管理系统能够通过车牌识别摄像头一体机对进出车辆进行控制,实时记录出入口通行车辆信息,通过车牌识别系统分析出进入小区的内部车辆、外来车辆、黑名单车辆等信息并进行记录。

  (三)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四)对小区的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辆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对于非机动车进入大厅或电梯,后台可通过大厅摄像机、电梯摄像机触发视频检测报警,值班人员及时进行阻止。

  (五)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318-2018第7章的相关规定,未规定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办法标准。

  (一)探测器设备要求。一是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输宜优先采用有线方式,采用无线方式时应符合有关国家辐射频率和辐射功率电平的规定;二是探测器环境适应性应符合IEC839-1-3的要求;三是探测器应配置无电位常开和常闭触点,常开触点报警时触点闭合,常闭触点报警时触点打开;四是探测器应具备防破坏报警功能,当机壳被拆开、电源故障、电源线被剪断等任一情况发生,探测器均会发出报警信号。

  (二)入侵探测器布防范围应覆盖住宅、会所等区域阳台、窗户和通向公共区域的门、窗等部位。

  (三)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每个独立防区紧急报警装置数量不应大于1个。

  (四)小区内住宅、监控中心、门卫室、会所、商铺、物业办公室等区域应设置室内紧急报警按钮。

  (六)系统的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不得有漏报警。

  (七)探测器设备安装要求。一是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90度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的覆盖范围确定;二是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15度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或覆盖范围确定;三是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装装;四是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五是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和空调出风口等;六是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七是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设置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保证能可靠工作;八是门磁开关产品选型应考虑铁门安装,避免长期使用磁化影响。

  (八)系统报警主机应具备与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的联网接口,宜具备短信通知功能。

  (九)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复位需钥匙等人工操作方式。

  (十一)报警主机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防区任意设防和撤防;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当欠压指示发出后,系统仍可正常工作至少7天。

  (十二)报警主机应自检、防拆保护、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电话线s。

  (十三)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问、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修改,存储时间应该能达到30天以上。

  (一)小区监控机房应采取独立设置,远离人员密集场所,面积配置应与系统规模相适应,应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等需求,整体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二)监控机房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磁干扰源、易燃易爆品集中区(如小区锅炉房、配电房等),地面应敷设防静电地板,地板架空高度应大于250mm。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300Lx,温度应为16-30摄氏度,湿度应为30%-75%,应设置空调设施。

  (三)监控机房大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米,高度不应小于2.1米;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米,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米,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米;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米。

  (四)各系统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机柜(架)和设备的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装机容量应留有扩展余地。

  (五)小区监控机房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如固定电话和无线对讲机),具备自身防范(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六)监控机房布线要求: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应用金属管、金属槽做防护;地下室的小区监控中心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防火处理;小区监控中心的线缆应分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七)监控机房应配置系统相应的接受、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宜配置管理平台软件,实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集成管理。

  (八)安全技术防范各系统应提供通讯控制标准接口,提供开放的二次开发(SDK)接口。

  (九)管理平台应具备住户报警接入、分级管理、用户身份认证及权限管理、数据防护及备份功能,并能够与上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十)安全技术防范各系统应具备相互通信、联动和编程功能,能够根据需要设置和变更联动方式,系统应支持键盘、网络计算机双重控制方式。

  (十一)前端设备与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不大于2s,报警触发后,在监控机房联动视频显示和记录所需的直接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报警图像的预录时间不小于10s。

  (十二)系统最终显示图像(主观评价)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参考GB50198-1991中的3条款。

  (十三)在监控机房监控图像上应有摄像机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报警及录像信息应具备防篡改和防销毁等保护措施。

  (十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供电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监控机房应配置备用UPS电源,备用UPS电源应满足报警系统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2小时正常工作需要。

  (十五)所有安防系统的信息数据应集中在监控机房进行统一存储和管理,信息数据保存不得少于30天,系统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某一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十六)监控机房应能够同时显示各出入口及重点监控区域的实时监控画面,反映报警、监控等实时信息,记录事件发生区域、时间、类型等信息,宜配置小区电子地图,实时弹出和显示发生时间的区域和位置。

  (十七)系统宜采用拼接大屏显示设备,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高于信号采集、传输过程中规定的分辨率指标。

  (十八)监控机房应安装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并符合GB50318-2018相关规定。

  (一)根据小区安全防范与管理要求,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要求设计,应符合GB50318-2018的第六章相关规定。

  (二)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要求应由设计、安装、选用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对监控中心进行的相关项目检验来保证。

  (三)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四)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13的要求。

  (五)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

  (六)监控机房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4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